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产品介绍   |   合作伙伴   |   产品展示   |   新闻中心   |   营销网络   |   业绩展示   |   人才招聘   |   在线订购   |   联系我们   |   English
                  公司新闻
                  行业信息
  新闻搜索
          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2017年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2018/1/8 10:47:44 阅读:2457次 【字体: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第十九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预拌砂浆企业不依法备案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竞争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四)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指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在工厂制成的梁、板、柱、管、建筑装饰配件等供施工现场装配的建筑构件。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中国钢材产品受汇率因素影响明显 (7/27)
1月13日,天相投顾发布研究报告指出,受汇率因素影响中国钢铁产业受到较为明显的冲击。报告称,2009年2月底将有乌克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30万吨热轧卷进入中国市场,占国内热轧月产量的5%。2008年12月,上海已经有台湾产热轧卷开始销售。   从国际市场价格比较来看,中国市场上的热轧板卷价格为609美元,而独联体出口430美元,低于中国市场价格29.4%。此外,中东进口市场和东南亚进口市场的热轧板...
[图]成都8方水泥混凝土搅拌车的价格是多少小型搅拌车的全新报价 (11/29)
直观检查法 对于混凝土搅拌车一些较为简单的问题,可以经过眼看、手摸、耳听和嗅闻等手法对零部件进行检查。例如,通过视觉检查能发现比如破裂、漏油、松脱和变形等问题现象,然后可及时地维修或替换配件;用手抓住油管(特别是胶管),当有压力油流时会有振动的感觉,而无油液流过或压力过低时则没有这种现象。 另外,手摸还可用于判断带有机械传动部件地液压元件润滑状况是否良好,用手感觉一下元件壳体温度地改变,若元件壳...
清洗碳酸锂混料机的方法 (11/28)
碳酸锂混料机使我们在建筑中不可缺少的一款设备,它主要是用来运输建筑中所需要的混凝土。但是,由于混凝土对钢材有一定的腐蚀性,所以在使用完设备后,需要进行清洗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碳酸锂混料机的清洗方法。   1、每次装料前用水冲洗进料口,使进料口在装料时保持湿润;   2、在装料的同时向随混凝土搅拌车自带的清洗用水水箱中注满水;   3、装料后冲洗进料口,洗净进料口附近残留的混凝土;   4、...
购买碳酸锂混料机的注意事项 (4/1)
购买碳酸锂混料机时有几方面要特别注意。要注意购买碳酸锂混料机的发票、车辆合格证、保修卡、车声的外观检查包括有漆面检查、装配平整度等等。具体相关事宜如下: ◆步骤一:相关证件检查 随车证件关乎到上户,保修等情况 购车发票 首先要检查购买碳酸锂混料机发票,碳酸锂混料机购车发票非常重要,是最重要的购车证明,同时也是碳酸锂混料机上户的凭证,就算到后期碳酸锂混料机当做二手...
碳酸锂混料机如何清理土渣 (6/10)
碳酸锂混料机在出现故障的时候,需要及时将内部的混凝土清理出来,通常有两种方法清理:   方法一:   1.准备好紧急驱动软管,将搅拌车熄火,卸下液压马达上的高压油管接头。   2.将救援车熄火,将其液压马达的高压油管卸下,并与故障车上的对应接头用紧急驱动软管相连。   3.发动救援车,将其操纵手柄拨至出料位置,故障车内的混凝土即被排出。   4.紧急驱动完毕后,将驱动软管卸下,并恢复两车原状。  ...
正极材料批混设备如何去油污 (7/1)
  由于正极材料批混设备会经常的搅拌不同性质的液体或是物料,这样就使得搅拌罐的洁净性大大降低,那么如果正极材料批混设备沾染了一些油污应该如何去除呢?小编在这里问您总结了一下技巧供您参考!   首先在预防的角度考虑我们可以在使用齐纳在搅拌罐的表面涂上一层薄薄的植物油,然后在火上烘干,这就等于搅拌罐表面穿上了一层微黄的油膜“衣服”。这样,使用起来既容易清洗,又可以延长使用寿命。  ...
定期检查碳酸锂混料机刹车油的必要性 (6/24)
怎样才能非常好的驾御碳酸锂混料机,在用车的过程中又应留心些啥?本节目将会向车主供应一些用车的小贴士。 在对混凝土罐车罐车进行刹车的一同不要用脚尖 许多菜鸟开车一般**垂青刹车功能,但有时刹车窍门同样重要。 许多菜鸟习气用脚尖轻踩刹车,在急迫情况下可能无法立行将车停住。 用脚尖刹车不如用脚掌敏捷,能霎时刻将悉数刹车踏板踩终究,发挥****刹车才能。 给后视镜打车蜡可防蒙查查...
混凝土车搅拌罐材质那种好? (7/23)
混凝土搅拌车的罐体一般是用5毫米或6毫米的Q235钢板制作的,叶片是四毫米的。至于说那种材质好,因为我厂出的是这种材料,质量还是非常过硬的。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关键词:正极材料批混设备 | 碳酸锂混料机 | 氢氧化锂混料机 | 干粉混合搅拌罐 | 不锈钢超大容量混合搅拌机 | 不锈钢粉料搅拌罐 | 不锈钢液体搅拌罐 | 砂水分离搅拌罐 | 砂水分离搅拌机

版权所有 成都恒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By Hengruida. 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广华路10号 邮编:611332
电话: 028-87950500 传真: 028-87950458 网址:www.cdhengruida.cn Email : hengruida2008@163.com
信息产业部备案编号:蜀ICP备19028083号-1
成都恒瑞达